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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法民初字第042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重庆泰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洪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泰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洪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法民初字第04278号原告重庆泰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县巴川街道办事处中南路264号,组织机构代码79070842-4。法定代表人陈德林,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军旗(特别授权),重庆龙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洪玉。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泰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吴洪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泰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泰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泰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