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民申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汪仁义与安徽大别山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汪仁义,安徽大别山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民申字第000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汪仁义。委托代理人:陈昌继,安徽盛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安徽大别山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宁,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彭少江,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再审申请人汪仁义因与被申请人安徽大别山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2011)霍民二初字第00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据此,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吴 萍审 判 员 刘 艳代理审判员 丁志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