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刑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武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万刑初字第682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军,男,1976年5月3日出生于山西省介休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西省介休市,暂住太原市。2006年11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7年6月9日刑满释放;2011年8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1年10月2日刑满释放;2012年3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2年5月7日刑满释放。2013年5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3年7月10日刑满释放。2013年8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看守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公刑诉(2013)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军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松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20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武军在本市万柏林区某村赶会市场内,扒窃被害人左某裙子口袋内的诺基亚T7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900元)。作案后,被告人武军在携赃逃跑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赃物追回已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武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抓获经过,赃物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武军前科判决书,赃物手机销售单、发票,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武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武军多次因犯罪被判处刑罚,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武军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武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0日起至2014年2月1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颜秉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