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巢民一初字第023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方一武诉被告巢湖市中粮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一武,巢湖市中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2309号原告:方一武,男。委托代理人:王伟民,安徽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巢湖市中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巢湖南路桃园新村一号楼,组织机构代码15358319-8。法定代表人:张传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志祥,安徽宝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杰,安徽宝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一武诉被告巢湖市中粮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一武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425元,由原告方一武负担。审判员 翟 华 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