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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郧县行诉保字第0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叶仁平、陈玉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叶仁平,陈玉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行诉保字第00025-1号申请人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黄贵洲,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先东,男,系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干部。被申请人叶仁平,男,汉族,农业户口,生于1974年6月6日。被申请人陈玉娥(系叶仁平之妻),女,汉族,农业户口,生于1977年10月4日。本院于2013年10月12日作出(2013)鄂郧县行诉保字第00025号行政裁定书,冻结了叶仁平的存款21000元人民币,现因被申请人叶仁平、陈玉娥已自动履行了缴纳义务,申请人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也向本院出示履行完毕证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叶仁平的存款21000元人民币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英审 判 员  吕明智人民陪审员  郭 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