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翔民二初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余维功与陈利民、中铁六局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维功,陈利民,中铁六局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翔民二初字第00223号原告余维功。委托代理人张拴祥,凤翔县司法局“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利民。被告中铁六局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建设北路182号。法定代表人郭启威,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维功诉被告陈利民、中铁六局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中铁六局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即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凤翔县,本院依照合同履行地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铁六局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孔永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成云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