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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行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上海正元香精香料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宝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技术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宝行初字第66号原告上海正元香精香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浩波。委托代理人高双,北京市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彤。被告上海市宝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代表人孙晓峰。委托代理人王诚,上海何正大律师事务所。原告上海正元香精香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宝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技术监督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正元香精香料有限公司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正元香精香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正元香精香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 晨代理审判员  武顺华人民陪审员  杜 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