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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1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116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71年5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洪某某,男,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守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