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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秦刑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邵洋与王路抢劫罪一案的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洋,王路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秦刑初字第202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洋,男,1991年12月3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1年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1年10月4日刑满释放。2013年5月28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辩护人李亮,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路,男,1990年12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来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2013年5月28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秦检诉刑诉(2013)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洋、王路犯抢劫罪,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孙持明、被告人邵洋、王路及被告人邵洋的辩护人李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7日1时许,被告人邵洋、王路携带甩棍、防暴喷射器等作案工具,窜至本市秦淮区东水关公园预谋实施抢劫。当日3时许,被告人邵洋、王路在该公园城墙边的人行道上,用防暴喷射器对被害人张甲、周某进行喷射,致被害人张甲摔倒在地,被告人王路上前劫得被害人张甲黑色挎包一只,内有钱包、身份证、银行卡、公交卡等物。被告人邵洋在追赶周某未果后返回现场并将被害人张甲胁迫至旁边草丛后逃离现场。2013年5月25日1时许,被告人邵洋、王路携带防暴喷射器、匕首等作案工具再次窜至本市秦淮区东水关公园预谋实施抢劫。当日2时30分许,被告人邵洋、王路在该公园广场,用防暴喷射器对被害人左甲、冯某某进行喷射,两被害人遂分头逃离,被告人邵洋追上被害人左甲后对左甲持刀威胁,当场劫得左甲红色挎包一只,内有人民币350元、白色IPHONE4型手机一部及银行卡等物。被告人王路在追赶冯某某未果后返回现场与被告人邵洋一起骑助力车逃离现场。当日上午,被告人邵洋将所劫手机销赃得款人民币800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400元。2013年5月27日,被告人邵洋、王路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两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甲、周某、左甲、冯某某的陈述、证人丁某、邱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刑事摄影照片、价格鉴证意见书、前科材料、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洋、王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邵洋、王路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两被告人系有预谋的一般共同犯罪,故不作主犯、从犯之区分。被告人邵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邵洋、王路持危险性工具抢劫,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邵洋、王路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邵洋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邵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8日起至2020年2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王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8日起至2019年5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作案工具防暴喷射器、匕首、甩棍,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肖海祥代理审判员  曹甜甜人民陪审员  孔祥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陈苏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