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烟商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乳山义帆法律服务所与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乳山义帆法律服务所,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公司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烟商初字第94号原告:乳山义帆法律服务所。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胜利街东首50-2号。负责人:徐鹏强,主任。委托代理人:高良臣,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通掘路3号。法定代表人:顾邢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志文,山东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乳山义帆法律服务所诉被告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乳山义帆法律服务所于2013年11月22日以双方欲调解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乳山义帆法律服务所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乳山义帆法律服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926元减半收取3496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乳山义帆法律服务所负担。审判长 董玉新审判员 杨少华审判员 王汝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