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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执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宋丹阳与张严、刘立刚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丹阳,张严,刘立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磐民执字第642号申请执行人宋丹阳,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张严,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立刚,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宋丹阳与被执行人张严、刘立刚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2013)磐民一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宋丹阳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3)磐民一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深审 判 员  杨润明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