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民初字第28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文某某与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某,姚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仪民初字第2873号原告:文某某,男,汉族,生于1964年4月26日,住仪陇县。委托代理人:姚映福,仪陇县观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某某,男,汉族,生于1953年1月13日,住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某诉被告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愿意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文某某承担。审判员 何黎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晓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