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仪民初字第28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文某某与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某,姚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仪民初字第2873号原告:文某某,男,汉族,生于1964年4月26日,住仪陇县。委托代理人:姚映福,仪陇县观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某某,男,汉族,生于1953年1月13日,住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某诉被告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愿意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文某某承担。审判员  何黎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晓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