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汉行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汉寿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与汉寿小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汉寿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汉寿县小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汉行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汉寿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代表人李友林,局长。被执行人汉寿县小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小平。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汉寿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强制执行(湘汉)质监罚字(2013)第9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己经受理。在审查过程中,尚未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之前,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汉寿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被执行人汉寿县小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正积极协商履行为由,于2013年11月25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四十条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当准许其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汉寿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乐寒审 判 员 朱 敏人民陪审员 张茂堂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汪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