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民一初字第37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富顺县源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雷雁迪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顺县源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雷雁迪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一初字第3794号原告富顺县源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法定代表人魏邦青,执行董事。被告雷雁迪,女,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南溪县。原告富顺县源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雷雁迪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富顺县源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富顺县源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顺县源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900元、保全费3520元,共计8420元,由原告富顺县源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廖 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玉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