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烟牟执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与吕广德、于丙基、于纯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吕广德,于丙基,于纯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烟牟执字第408号申��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负责人佘黎平,行长。被执行人吕广德,男,196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牟平区。被执行人于丙基,男,196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牟平区。被执行人于纯超,男,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牟平区。本院在执行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与吕广德、于丙基、于纯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烟牟商初字第751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海 全审判员 唐 春 明审判员 薛 采 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牟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