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初字第031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李俊刚与武双林、邯郸市滏通运销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刚,武双林,邯郸市滏通运销有限公司,马彦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03177号原告李俊刚。委托代理人孙学良。被告武双林。被告邯郸市滏通运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敬堂,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马彦兵。委托代理人郝恒周,河北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刚诉被告武双林、被告邯郸市滏通运销有限公司、被告马彦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刚撤回起诉。审判长 李玉生审判员 安何会审判员 李继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焕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