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民初字第111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李小明与张新叶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明,张新叶,乔铁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通民初字第11127号原告李小明,女,1982年4月2日出生。被告张新叶,男,1978年3月25日出生。被告乔铁坡,男,1970年8月1日出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经营场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392路。负责人韩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昕宇,北京市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小明与被告乔铁坡、张新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小明,被告平安财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昕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乔铁坡、张新叶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小明诉称:2013年5月27日,被告乔铁坡驾驶冀DX19**号三轮载客摩托车,在通州区马驹桥镇后银子村村内丁字路口与我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我受伤,衣物受损。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可,我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乔铁坡为次要责任。乔铁坡驾驶的摩托车在被告平安财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车主为被告张新叶。我受伤后被送往同仁医院亦庄分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伤情为xx受伤出血,缝10针。现要求被告赔偿我医疗费1938.42元、误工费2464元、交通费271元、衣物损失费260元、眼镜损失费100元、电动车损失820元,共计5853.42元,并由乔铁坡、张新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平安财险公司辩称:我公司对事故真实性予以认可,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被告乔铁坡、张新叶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7日,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后银子村内。原告李小明驾驶电动车由北向东行驶,被告乔铁坡驾驶摩托车(车号:冀KX19**)由东向西行驶,两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李小明受伤。该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确定李小明为交主要责任,乔铁坡为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李小明被送往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李小明的伤情为x外伤、xx裂伤等。李小明因伤需全休11天。经核查,李小明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1938.42元、误工费1638元、交通费200元、电动车损失820元,共计4596.42元另查,被告张新叶系肇事车辆(车号:冀KX19**)的车主。该车在被告平安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费单据及清单、诊断证明、住院病历手册、证明、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乔铁坡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平安财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平安财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原告李小明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李小明要求平安财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及电动车损失的诉讼请求合理,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新叶系肇事车辆的车主,故李小明合理损失中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乔铁坡、张新叶依据乔铁坡在事故中的责任划分承担赔偿责任。李小明要求赔偿衣物损失及眼镜损失的诉讼请求,因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李小明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及电动车损失共计四千五百九十六元四角二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李小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乔铁坡、张新叶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五百二十元,由被告乔铁坡、张新叶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谭云进代理审判员 姚玮东人民陪审员 王晓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郝东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