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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洛刑一终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张国强、常明珂挪用公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国强,常明珂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洛刑一终字第163号原公诉机关宜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国强,男,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于2013年5月9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6日被宜阳县人民法院决定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阳县看守所。辩护人张运超,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常明珂,男,198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宜阳县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村镇办主任。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于2013年5月8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6日被宜阳县人民法院决定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阳县看守所。宜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国强、常明珂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2013)宜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国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宜阳县人民法院(2013)宜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宜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 漪审判员 陶向阳审判员 李俊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