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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裕执字第329、3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六安隆锦典当有限公司与江浩、江红霞、云展、安徽通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拍卖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隆锦典当有限公司,江浩,江红霞,云展,安徽通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329、330-1号申请执行人:六安隆锦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法定代表人:王德广,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浩,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盐田区。现住安徽省六安市。被执行人:江红霞,女,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现住同上。被执行人:云展(曾用名江波),男,1995年2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盐田区,现住同上。被执行人:安徽通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0193、194号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江浩、江红霞、云展(曾用名江波)、安徽通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江红霞位于六安市佛子岭路南侧上城国际P29#910室(1-3层)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梁 辉执行员 周维真执行员 郑东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