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北执民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5-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与宁波永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圆通金属制品工贸有限公司、宁波裕隆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宁波荣耀新能源有限公司、王永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宁波永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圆通金属制品工贸有限公司,宁波裕隆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宁波荣耀新能源有限公司,王永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北执民字第8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法定代表人:朱逸文。被执行人宁波永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其斌。被执行人宁波圆通金属制品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兴。被执行人宁波裕隆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良。被执行人宁波荣耀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雪良。被执行人王永良。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与宁波永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圆通金属制品工贸有限公司、宁波裕隆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宁波荣耀新能源有限公司、王��良(2013)甬北执民字第884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程序终结。故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终结(2013)甬北执民字第88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永标审 判 员 沈元丰审 判 员 李文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 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