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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一中民终字第07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杨丽敏诉胡吉洪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丽敏,胡吉洪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民终字第07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丽敏,女,1967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谭绍君,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吉洪,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陈玉锡,天津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丽敏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61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丽敏于2013年11月2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丽敏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丽敏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代理审判员  刘剑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学荣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