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桃民三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衡水三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三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民三初字第61号原告:衡水三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秀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长先,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覃正标。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三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三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08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80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杜会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