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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民初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曹艳霞与蒋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艳霞,蒋红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徐民初字第1251号原告曹艳霞,女,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水县。委托代理人王廉君,徐水县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红军,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徐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艳霞与被告蒋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艳霞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艳霞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艳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小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