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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邢执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张某甲继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邢执字第21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被执行人张某乙。(芹)本院在执行张某甲与张某乙(芹)婚姻家庭、继承一案中,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2)邢民初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会军审判员  霍小群审判员  霍秀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郝 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