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经开执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单丽萍与被执行人李东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丽萍,李东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经开执字第597号申请执行人单丽萍,女,汉族,1968年9月1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李东红,女,汉族,1968年2月22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申请执行人单丽萍与被执行人李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3日制发的(2013)经开民初字第17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李东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1日前按照该民事调解书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李东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东红所有的银行存款74,097.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有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印明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