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彭山民初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张文华与陈跃留、四川新闻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华,陈跃留,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山民初字第1307号原告张文华。被告陈跃留。被告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9887117-3。负责人张志跃。住址: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3号东方希望A座10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华与被告陈跃留、四川新闻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在送达起诉状副本之前,原告张文华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张文华负担(免交)。审判员 邓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