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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彭山民初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张文华与陈跃留、四川新闻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华,陈跃留,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山民初字第1307号原告张文华。被告陈跃留。被告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9887117-3。负责人张志跃。住址: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3号东方希望A座10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华与被告陈跃留、四川新闻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在送达起诉状副本之前,原告张文华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张文华负担(免交)。审判员  邓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