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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遂民初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遂民初字第847号原告刘某某,女,住遂平县。被告时某某,男,住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郜 宏审 判 员  贾耀坤人民陪审员  陈建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文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