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遂民初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遂民初字第847号原告刘某某,女,住遂平县。被告时某某,男,住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郜 宏审 判 员 贾耀坤人民陪审员 陈建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文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