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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毕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1072号原告:毕某某,女,汉族,临淄区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高青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毕某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称原被告双方欲在案外协商解决此事,故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毕某某负担。审判员  苏洪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小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