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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民初字第27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赵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民初字第2737号原告:张某某,男,一九七二年七月二十三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乐亭镇朱各庄村。被告:赵某某,女,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九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王滩镇赵滩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庆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小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