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刑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何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刑初字第436号公诉机关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女,192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系被害人郝某甲母亲。委托代理人郝旭宾,男,1974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被告人何某某,男,195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唐山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3年8月30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丰润区看守所。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以唐丰检刑诉(2013)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亚玲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郝旭宾,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17日6时许,被告人何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沿唐通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丰润区大荣各庄道口路段时,与由南向北的行人郝某甲相撞,致郝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部门认定,被告人何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就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要求何某某赔偿死亡赔偿金161620元、丧葬费19771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3410元、抢救费20796.13元、骨灰盒1200元、火化费250元、骨灰袋20元、休息室费40元、消毒费20元、币10元、运尸费450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合计317587.13元。被告人何某某辩称,同意赔偿,但没有钱。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7日6时许,被告人何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沿唐通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唐山市丰润区大荣各庄道口路段时,与由南向北行走的郝某甲相撞,致郝某甲受伤,后经唐山市丰润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部门认定,被告人何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系被害人郝某甲的母亲,其健在的子女还有一子郝某乙,二女郝某丙、郝某丁。被害人郝某甲系农村户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此事故造成如下损失:医疗费20796.13元、死亡赔偿金47110元(其中死亡赔偿金40405元(8081元/年×5年),被抚养人生活费6705元(5364元/年×5年÷4))、丧葬费19771元,合计87677.13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郝某乙、吴某某的证言,证实案件相关情况。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3、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九大队唐公交认字(2013-9-1)第1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唐润)公(刑技)鉴(法医)字(2013)11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5、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冀)公(唐润)鉴(痕)字(2013)492号道路交通肇事车辆痕迹检验鉴定报告及照片。6、唐山市丰润区韩城镇董家庄村村民委员会证明。7、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吻合。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上路行驶,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何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对其行为给被害人亲属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公共交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30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二、被告人何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各项损失人民币共计87677.1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马德银审判员 许玉山审判员 刘秋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晓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