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州执字第200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吉春与被执行人杨国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吉春,杨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州执字第2008-1号申请执行人杨吉春,男,195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杨国平,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杨吉春与被执行人杨国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吉春以本院(2013)莱州民初字第38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国平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杨国平有家庭共有的以其儿子杨立新名义的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国平家庭共有的以其儿子杨立新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土山分理处的存款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惠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生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