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33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润区东陆商贸有限公司与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都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十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润区东陆商贸有限公司,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都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十三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3345号原告唐山市丰润区东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丰美大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李向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玉山,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同义村。法定代表人肖忠义,总经理。被告国都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十三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同义村1号。负责人王增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润区东陆商贸有限公司与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都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十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丰润区东陆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丰润区东陆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丰润区东陆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52元,减半收取12326元,由原告唐山市丰润区东陆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树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