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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江岸执民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秦涛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涛,姜建民,刘桂芳,姜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江岸执民字第00370号申请执行人秦涛,女,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姜建民,男,195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桂芳,女,1955年9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姜舟,女,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江岸民初字第005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姜建民、刘桂芳、姜舟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姜建民、刘桂芳、姜舟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额人民币8390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姜建民、刘桂芳、姜舟至今未按期履行支付房屋使用费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姜建民、刘桂芳、姜舟银行存款人民币84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金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