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王执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崔荣与靳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王执字第00118号申请执行人崔x,女,1942年9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靳xx,男,1962年9月24日生,汉族。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的(2013)铜王民初字第002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靳xx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崔x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7月2日依法立案,于2013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靳xx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崔x支付借款10000元的义务,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靳xx从2013年11月20日支付申请执行人崔x4000元,剩余款项从2013年12月起每月给付1000元,直至付完为止。申请执行人崔x对此表示同意,并于2013年11月20日领取4000元。并向被执行人靳亚军开具50元执行费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铜王民初字第002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被执行人靳xx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权利人在新的执行期限内可申请人民法院重新立案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惠 平审判员 常媛媛审判员 郭 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