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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民初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冯何太与被告李利平、李肖锋、吕志国、张俊英、吕榜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何太,李利平,李肖锋,吕志国,张俊英,吕榜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957号原告冯何太,农民。被告李利平,农民。被告李肖锋,农民。被告吕志国,农民。被告张俊英,1984年5月1日,农民。被告吕榜纣,农民。原告冯何太与被告李利平、李肖锋、吕志国、张俊英、吕榜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何太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何太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秀红审 判 员  赵付堂代理审判员  吴志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秀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