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睢复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娄林与程建刚、程修新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林,程建刚,程修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睢复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娄林,农民。被执行人程建刚,农民。被执行人程修新,又名程怀心,农民,二被告父子关系。申请执行人娄林与被执行人程建刚、程修新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5)睢民一初字第14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程建刚、程修新未按调解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娄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认为,执行中本院虽然穷尽了执行程序和执行措施,但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线索,致使本案在法定的期限内无法有效执行结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如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5)睢民一初字第14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 宁审 判 员 张尊敬代理审判员 李 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房春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