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渡法民初字第026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王方友与重庆市万盛区锦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方友,重庆市万盛区锦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渡法民初字第02643号原告王方友,男,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重庆市万盛区锦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万盛大道21号8幢二单元3-4。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方友诉被告重庆市万盛区锦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方友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方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5元,由原告王方友承担。代理审判员 谭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