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芙执监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2013执监16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林,熊振武,张月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芙执监字第16号案外人黄厚义,男,1950年3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号码4301025********,住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路***号亚华-香舍花都*栋****房。申请执行人柳林,男,195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号码4301111951********,住长沙市雨花区妹子山**栋3门***房。被执行人熊振武,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号码4301021971********,住长沙市芙蓉区文艺路**号。被执行人张月,女,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号码4301031964********,住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454号1区**栋2门***房。委托(特别授权)代理人朱强,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柳林与被执行人熊振武、张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黄厚义于2013年11月13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同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黎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汤金钟、廖灿辉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黄厚义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路250号亚华-香舍花都9栋1302房(以下简称香舍花都9栋1302房),是他出资购买,用于与张月同居使用。他与张月协议确定他对该房拥有50%的产权和永久居住权。本院在执行张月债务时执行该房,极大地损害了他的权利。他现已年满64岁,该房是他仅有的一处住房,依法不应强制执行。请求本院中止对香舍花都9栋1302房的执行。本院查明:2013年3月22日,本院立案受理柳林依据本院(2012)芙民初字第2515号民事判决,申请强制执行熊振武、张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年8月6日,本院向长沙市房档案馆送达(2013)芙执字第525-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张月所有的香舍花都9栋1302房(权证号码003766**)的转让、抵押手续。该馆在收件栏注明,有抵押,轮侯。黄厚义得知本院上述行为后,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香舍花都9栋1302房在本院2013年8月6日向长沙市房产档案馆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之前,已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6日实施了冻结。之后,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2日、本院于2012年8月8日[(2012)芙民初字第2050号案]、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于2012年10月23日先后发文轮侯冻结上述房屋。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的规定,轮侯冻结的行为对所预冻结的财产尚不发生法律效力。黄厚义对本院轮侯冻结的标的物香舍花都9栋1302房提出异议时,没有提交本院(2013)芙执字第525-1号协助执行通知的执行事项已生效的证据。黄厚义对本院尚未生效的执行事项提出异议,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执行异议范围。故黄厚义的执行异议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厚义的异议。审判长 谭黎明审判员 汤金钟审判员 廖灿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