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烟牟商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区支行与于明、于尧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区支行,于明,于尧海,初建涛,宋晓丽,李华,邹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烟牟商初字第27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区支行,地址:烟台市牟平区。负责人:杨作健,行长。被告:于明。被告:于尧海。被告:初建涛。被告:宋晓丽。被告:李华。被告:邹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区支行诉被告于明、于尧海、初建涛、宋晓丽、李华、邹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法庭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区支行撤回对被告于明、于尧海、初建涛、宋晓丽、李华、邹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6元减半收取368元,保全费420元,由原告交纳。审判员 张玉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