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丘执字第17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保芬与被执行人李英铎法定继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保芬,李英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丘执字第174—4号申请执行人李保芬,女,1957年4月24日生。被执行人李英铎,男,1952年9月13日生。本院在执行李保芬与李英铎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文山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执行人李英铎应补偿申请执行人李保芬尚欠拆迁费107625.75元,于2013年11月21日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下:终结文山州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文中民三终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执行。执行员 甘华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XX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