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扶民初字第011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李秋侠与陈亚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秋侠,陈亚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扶民初字第01124号原告李秋侠。委托代理人白永安,扶风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亚兰。原告李秋侠与被告陈亚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秋侠诉称:2010年8月15日,原告和被���签订《租房合同》,原告将扶风县新区兆兴商城东排A楼14号门面房租赁给被告,租赁期限自2010年9月10日至2013年9月10日。现三年租赁期限届满,被告拒不腾出房屋。原告现起诉请求被告腾出该房屋,并支付拖延占用期间的占用费3750元。被告陈亚兰辩称:《租房合同》属实,但三年租赁期限届满后,原告要求上涨的租赁费过高,被告不同意,且门面房内被告的货物尚未处理完,故暂时无法搬出。审理查明:2010年8月15日,原、被告签订《租房合同》,原告将位于扶风县新区兆兴商城东排A楼14号门面房租赁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自2010年9月10日至2013年9月10日,租赁费每年15000元。租赁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腾出该门面房,原告现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腾出门面房,并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375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李秋侠提交的《租房合同》及当事人陈述在卷证实,足以��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房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现该《租房合同》约定的三年租赁期限届满,被告未腾出房屋,显属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腾出所租赁门面房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3750元,但未提交相应证据,故应由被告于2013年9月11日起按照日租赁费41元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至腾房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亚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出扶风县新区兆兴商城东排A楼14号门面房,并于2013年9月11日起按照日租赁费41元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至腾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亚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常文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