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裁字第37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都匀开发区利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河池市汇通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都匀开发区利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河池市汇通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裁字第375-3号申请执行人都匀开发区利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广西河池市汇通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都匀开发区利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河池市汇通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的(2013)金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巳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返还货款11802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330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120470元。因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立案,立案号为:(2013)金执字第375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都匀开发区利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班晨瑞审 判 员 谭 津代理审判员 覃云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芳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