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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宛刑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艾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南宛刑初字第588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艾某某,男,汉族。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3年9月2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溧河分局取保候审。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宛城检刑诉(2013)5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路、刘继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艾某某驾驶大货车在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王堂村董庄西南角路口准备进村时,因王某某驾驶的货车停在进村路上阻碍艾某某通行,与王某某发生争执,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艾某某用菜刀将王某某砍伤。经法医鉴定,王某某左侧尺骨远端骨折,构成轻伤。案发后,艾某某赔偿王某某65000元,并于2013年9月25日到南阳市公安局溧河分局投案。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艾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证人艾某甲、艾某乙的证言;4、伤情鉴定结论;5、协议书及收条、户籍证明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艾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艾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辩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有自首情节,而且民事部分已赔偿兑现,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艾某某驾驶大货车在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王堂村董庄西南角路口准备进村时,因王某某驾驶的货车停在进村路上阻碍艾某某通行,与王某某发生争执,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艾某某用菜刀将王某某砍伤。经法医鉴定,王某某左侧尺骨远端骨折,构成轻伤。并于2013年9月25日到南阳市公安局溧河分局投案。另查明:案发后,艾某某赔偿王某某65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该供述证实:2013年4月15日凌晨3时许,其驾驶车辆在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王堂村董庄西南角路口,准备进村时,因王某某驾驶的货车停在进村路上砸夹在车后轮里面的混凝土块阻碍其通行,与王某某发生争执,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其用车上放着割坏水管用的菜刀将王某某左后背和左前臂各砍一刀。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明:2013年4月15日凌晨3时许,在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王堂村董庄西南角路口,因其驾驶的货车停在进村路上砸夹在车后轮里面的混凝土块阻碍艾某某通行,二人发生厮打,艾某某用菜刀将其左前臂和左后背砍伤。3、证人证言(1)证人艾某甲的证言;证明:2013年4月15日凌晨3时许,在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王堂村董庄西南角路口,因王某某驾驶的货车停在进村路上阻碍艾某某通行,艾某某与王某某发生厮打,看见艾某某用菜刀将王某某砍伤。(2)证人艾某乙的证言;证明:艾某乙证言与艾某甲证言基本一致。4、书证(1)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艾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协议书及收条;证明:2013年9月24日艾某某与王某某达成调解,艾某某赔偿王某某医疗费等费用65000元,双方互不追究刑事和民事责任,王某某于当日收到现金65000元。(3)到案经过;证明:2013年9月25日将艾某某到溧河派出所投案。5、鉴定结论;证明:根据活体检验结果并结合病历材料,王某某伤后,经CT检验示:左侧尺骨远端骨折骨折,上述损伤对照两部两院《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评定为轻伤。上述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被告人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艾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艾某某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兑现,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判处缓刑对被告人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艾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栗新峰审判员  范成然审判员  周建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学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