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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柯花商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金福与柴光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福,柴光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花商初字第312号原告:陈金福。被告:柴光耀。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福诉被告柴光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金福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福撤回对被告柴光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1220元,由原告陈金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震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