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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迁民初字第19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原告纪天军与被告郑守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天军,郑守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迁民初字第1972号原告:纪天军,男,汉族,农民,现住迁西县。被告:郑守印,男,汉族,农民,现住迁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纪天军与被告郑守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纪天军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纪天军的撤诉申请系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纪天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郑守印负担。审判员  李晓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海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