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栖商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希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江苏分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驳回起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希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栖商初字第554号原告南京希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554926-0,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长乐路74号。法定代表人计成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庭先,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江苏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870822-8,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柳塘村。法定代表人陈桂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广文、钟淮龙,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南京希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希望公司)与被告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保利江苏分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保利江苏分公司成立于2003年4月7日,系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保利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保利江苏分公司于2007年9月7日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处于吊销后未注销状态。本院认为,保利江苏分公司被吊销后,其债权债务依法应由其法人暨保利总公司享有和承担,原告希望公司起诉的主体应是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保利江苏分公司作为诉讼主体不适格,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南京希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原告南京希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20元,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曾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