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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舟普民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孙雪女与舟山京汇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雪,舟山京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舟普民初字第868号原告孙雪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翁舟娜。被告舟山京汇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虞信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郭行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沈枫。原告孙雪女与被告舟山京汇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舟山京汇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属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雪女撤回对被告舟山京汇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16元,减半收取1058元,由原告孙雪女负担。审 判 员 缪忠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金芳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