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胜民初字第3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汪兴余、李柏汗、李志腾、李全文、尹修兰诉谭邦文、武胜县交通运输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兴余,李柏汗,李志腾,李全文,尹修兰,谭邦文,武胜县交通运输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胜民初字第3131号原告汪兴余,女,汉族。原告李柏汗,男,汉族。原告李志腾,男,汉族。原告李全文,男,汉族。原告尹修兰,女,汉族。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林萌,四川省武胜县乐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邦文,男,汉族。被告武胜县交通运输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人民南路与广武路交叉口,组织机构代码:21000634-7。法定代表人李隆光,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安市碉楼街9号。负责人冯映秀,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兴余、李柏汗、李志腾、李全文、尹修兰诉被告谭邦文、武胜县交通运输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兴余、李柏汗、李志腾、李全文、尹修兰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兴余、李柏汗、李志腾、李全文、尹修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兴余、李柏汗、李志腾、李全文、尹修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汪兴余、李柏汗、李志腾、李全文、尹修兰负担。审判员 金永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钱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