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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彭法民初字第020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唐君渔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水县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水县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彭法民初字第02045号 原告唐某某,男,生于2005年10月14日,苗族,儿童。 法定代理人李大宪(唐某某之母),生于1973年5月19日,苗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罗德清,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水县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石嘴街34号。组织机构代码不祥。 负责人李世芬,该支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水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已由原告预交8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庹华安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覃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