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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枣城民一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5-24

案件名称

许中民与许玉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中民,许玉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城民一初���第468号原告:许中民,男,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枣强县人。被告:许玉华,男,1956年6月4日出生,汉族,枣强县人。原告许中民诉被告许玉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中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许玉华承担。审判员  马书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