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枣城民一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5-24
案件名称
许中民与许玉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中民,许玉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城民一初���第468号原告:许中民,男,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枣强县人。被告:许玉华,男,1956年6月4日出生,汉族,枣强县人。原告许中民诉被告许玉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中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许玉华承担。审判员 马书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怡文 来源:百度“”